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24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3月22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上海**石油开发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华大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华大**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石油有限公司等公司与广东**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以其私人账户和上海**公司、华大**公司账户向时任广东**公司总经理的郑某某(已起诉)贿送人民币共计770万元。
2018年12月5日,崔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鉴定意见;
3、 同案人刘某某、郑某某供述;
4、 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5、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波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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