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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02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被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3日16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在逃)二人到被害人孙某甲、王某某家中找孙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要将孙某甲家的狗牵走,被害人孙某甲、王某某阻止二人牵狗被崔某某、薛某甲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孙某甲、王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张某某、薛某乙、魏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吕某某、孙某丁、薛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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