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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华阴市华山镇**村一组,农民。

该崔于1999年9月16日因犯诈骗罪华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华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华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华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华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17时许,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昕怡然居小区门口时遇柯某驾驶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从喜佳福超市向华昕怡然居小区横穿道路行驶,崔某某骑车从柯某车前绕时发生言语冲突,后崔某某停车拿起车座上的木工手锯至柯某驾驶轿车驾驶室外拉开车门,对柯某拳打脚踢,并持木工手锯拍打柯某,致使柯某左臂及右腕部掌侧受伤。经鉴定,柯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提取笔录等;2.物证:作案工具木工手锯;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柯某的陈述;5.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丽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及作案工具木工手锯一把;

7.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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