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1********,小学文化,群众,临沭县**镇**村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0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自2019年7月以来,频繁酒后在村内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现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到同村村干部崔某乙家门滋事,先是在崔某乙门前辱骂崔某乙,后手持菜刀连续砍崔某乙家大门。并用手中的菜刀指向崔某乙,恐吓、辱骂崔某乙。
2、2019年9月14日17时左右,被告人崔某甲再次醉酒到崔某乙家门前滋事,先在其家门前附近辱骂崔某乙,随后进入崔某乙家中,崔某甲将崔某乙妻子递给自己倒好水的茶杯摔在地上,继而又将崔某乙家中的电视、台扇、音响等物品拽到在地,造成崔某乙的电视损坏,损失价值约300元。
3、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崔某甲多次醉酒后到张某某家附近滋事,长时间辱骂张某某,并持树枝恐吓、辱骂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酒后持凶器威胁、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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