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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富阳区******号被害人邓某某家门口,因琐事和邓某某父亲邓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处警民警调解处理。事后,被告人崔某某心存不满,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先后三次驾车至被害人邓某某家,采用链条锁锁住大门、用油漆喷涂辱骂性文字、踢翻垃圾桶等方式恐吓、滋扰被害人一家,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1114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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