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西**排**号,2018年2月20日,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张某某(已判刑,微贷网郑州分公司经理)在郑州市金水区楷林国际创办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该分公司下设风险管理部(简称风控部)负责车辆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工作,以袁健等人(均已判刑)为首,由岳某某、时某某、张某某(小)、朱广文(均已判刑)崔某某等人组成的风控部成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抵押车辆逾期违约、或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为由,非法行使司法职权,采取偷取车辆,或使用电警棍、催泪喷剂等凶器对车辆驾驶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车辆强行开走,借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告人崔某某系该公司风控部风险专员,其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份,袁某某(大队长,已判决)在钉钉群内下发指令,安排组长刘二涛(已起诉)带领崔某某、刘某某(已起诉)到商丘收一辆黑色的传祺轿车。接到指令后,刘某某、崔某某、刘某某三人驾驶公司配备的白色哈弗H2前往商丘市区,同时还携带着车主黄某某的客户资料和备用钥匙,根据公司配发的车无忧定位系统,跟着导航在商丘市找到了要收回的传祺轿车,使用备用钥匙将豫N*****黑色传祺GA偷开走,后开到了微贷网商丘停车场藏匿。
2、2018年2月份,袁某某在钉钉群内下发指令,安排组长刘某某带领崔某某、刘某某去商丘收一辆白色的传祺GS5。接到指令后,三人驾驶公司配备的白色哈弗H2,携带备用钥匙、客户资料、打电宝等工具去了商丘市,根据公司提供的车无忧导航,在睢阳区文化西路附近找到这辆豫N*****白色传祺GS5越野车,使用备用钥匙将车偷开走并停放在商丘车库藏匿。
3、2018年3月,袁某某在钉钉群内下发指令,安排组长刘某某带领崔某某、刘某某去商丘市民权县收一辆白色吉利帝豪,刘某某、崔某某、刘某某三人携带车主苏彦彦的客户资料和备用钥匙,使用公司配发的车无忧定位系统,跟着导航在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西段铁路接触网家属院内找到这辆车牌号为豫N*****吉利帝豪轿车,之后将车偷开走。
4、2018年3月,刘某某带领崔某某、刘某某去新乡市延津县收一辆灰色宝马汽车,刘二涛、崔某某、刘晨旭三人携带车主程景贤的客户资料和备用钥匙,使用公司配发的车无忧定位系统,跟着导航在延津县人民路与棉东路交叉口西100米青花郎专卖店门口,找到车牌号为豫G*****“宝马520”轿车,之后将车偷开走。
5、2018年3月,根据“微贷网”风控部大队长袁健安排,刘二涛带领崔某某、刘某某去新乡市收一辆白色众泰T600汽车,刘某某、崔某某、刘某某三人携带车主职小强的客户资料和备用钥匙,使用公司配发的车无忧定位系统,跟着导航在新乡市商会大厦停车场找到车牌号为豫G*****白色众泰T600车,之后将车偷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微贷网公司在职人员、离职人员登记表、风控部各组收回车辆登记表,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车辆抵押贷款协议、还款记录等;2. 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风控部上班期间,根据风控部领导安排,多次参与非法收车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证实自己的车辆曾在“微贷网”抵押贷款,后来“微贷网”以抵押车辆贷款逾期为由将抵押贷款车辆偷偷开走,并要求车主高价赎车的情况;4、搜查、提取笔录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大)在郑州成立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后,在该公司内设立风控部招聘风险专员崔某某等收车人员,在工作期间指使崔某某等人对其公司认定违约的被害人车辆,采取暴力或秘密窃取手段,强行收回或盗取,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赎车费,或迫使被害人放弃赎车。该犯罪团伙结构固定、多次有计划的实施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崔某某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非法收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某某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崔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改枝
周瑞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崔某某寻衅滋事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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