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蒙古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农场,现住科左后旗**镇**小区。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3日20时许,曾某甲(已判决)酒后到科左后旗**镇**歌厅消费,因对服务员李某某服务不满意,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通过电话纠集曾某乙(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被告人崔某某三人各手持砍刀来到**歌厅,曾某甲因欲寻找李某某,先后在歌厅门口、歌厅吧台处分别对歌厅老板田某甲、服务员段某某、吴某某无故殴打,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曾某乙、曾某甲相继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害人段某某、田某甲、吴某某先后到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段某某的伤情为头部外伤;田某甲头、腰部外伤;吴某某头及上唇部外伤。案发后,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到科左后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田某甲、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甲在曾某乙、张某甲、被告人崔某某持凶器的威慑、作用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崔某某与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赵珊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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