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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在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蒋某某(已处理)驾车与被告人崔某某同行,在来安县汊河镇铁厂爱心桥附近与马某某驾的车会车(马某某丈夫张某甲、公公张某乙、婆婆徐某某同行)。张某甲下车查看后告知蒋某某可以通过,蒋某某让马某某车让行,马某某称自己技术不好不敢挪车,蒋某某和崔某某遂下车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后二人动手殴打张某甲,马某某等人下车拉架,后被在场围观人员拉开,蒋某某通过打电话召集李某甲(已处理),又让崔某某召集毛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赶来现场,在李某甲等人到现场后,蒋某某、崔某某等人再次对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后因派出所出警到现场,打人者逃离现场。

2.2017年3月的一天中午,蒋某某带领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至来安县汊河镇农民街黄某某所经营的电器店内,找黄某某讨要其儿子所欠的欠款,因双方就还款具体内容未谈拢并发生争吵。蒋某某遂安排崔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店门口路上,三人并坐在店门口的垫被上,干扰黄某某的电器店正常经营,逼迫黄某某替儿子还钱,直至当晚五六点,蒋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离开。

3.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蒋某某因黄某某未替儿子还钱,指使被告人崔某某至黄某某位于汊河镇老街的家中逼迫讨要欠款。崔某某将带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家门口,后因黄某某老婆在门口摔倒受伤送医院家中无人,崔某某自行离开。 

4、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蒋某某指使被告人崔某某至黄某某位于汊河镇老街的家中逼迫讨要欠款。崔某某将带的垫被铺在黄某某家门口后,坐在垫被上崔某某手举写有“欠债还钱”的纸板,后因黄某某返回家中,崔某某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李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庆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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