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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乡**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安达市公安局卧里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2009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安达市公安局卧里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6年6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2017年8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9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达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和范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未满16周岁)未能将刘某甲的手机从被害人王某乙的老师处要回来(王某乙和霍某某互换手机使用,霍某某的手机被老师没收,刘某甲用自己的手机将霍某某的手机从老师处换回,王某乙一直未将刘某甲的手机要回),崔某某指使王某甲找个没人没监控的地方。王某乙放学后被带到王某甲事先找好的没有监控的升平镇中学后身公园长城附近,范某某(未成年人)在先前崔某某的授意下对未成年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之后在**镇中学对面食杂店门前范某某又按照崔某某的指意对王某乙再次殴打。

2、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其女朋友刘某甲在安达市龙尊永利歌厅碰到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甲给李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告知王某乙也在龙尊永利。因王某乙传王某丙(另案处理)坏话,李某甲得知王某乙在龙尊永利歌厅后,与王某丁、刘某乙、王某丙、赵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等人打车来到龙尊永利歌厅,在大厅碰到欲要离开的王某乙,李某甲拦下王某乙并对其说:“别着急走,上去再玩会”随后王某丁将王某乙强行拽到二楼213包间。王某丙质问王某乙,是不是在外面传其坏话了,王某乙说没有,正在双方交谈的时候,杨某某(另案处理)走进包间,指着王某乙说:“就你传我嫂子(王某丙)坏话拉?”并用拳头殴打王某乙。随后王某丁、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王某戊、刘某乙、赵某某用拳脚殴打王某乙,王某丁用烟灰缸将王某乙的脑袋打出血。被告人崔某某买包扎药品将王某乙的头部简单的包扎,王某乙要走,崔某某没让王某乙走,王某丁、李某乙、王某戊将王某乙带到安达市宝山宾馆。且在殴打王某乙前,崔某某告诉刘某甲在打王某乙之前问问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经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3、2019年8月18日16时许,刘某甲(另案处理)以介绍来川竹火锅店上班的被害人王某乙总请假,让其在老板面前难堪为由,并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想教训一下王某乙,崔某某让刘某甲找李某甲。遂刘某甲指使李某甲、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王某己殴打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刘某乙、李某乙在北湖壹号小区B3号楼2单元楼道一楼半,轮流扇王某乙的耳光持续大约40分钟,王某己在旁边用手机录像。后王某乙被赶来的崔某某带回自己的住处,并让王某乙等刘某甲回来再走。当晚21时许,刘某甲回到崔某某的住处,便让王某乙自行离开。

4、2018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安达市龙尊永利歌厅迪吧内看到与其朋友王某庚有矛盾的于某某,崔某某给王某庚打电话说在龙尊永利看见于某某了,随后王某庚打出租车来到龙尊永利歌厅和崔某某以及崔某某的一个朋友会合,于某某看见三人进迪吧后就跑出龙尊永利打车走了,三人也打了一辆出租车追撵于某某,后在安达市三道街百花园西侧工商银行附近,崔某某三人乘坐的出租车横在于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前,将其截住,随后崔某某、王某庚以及崔某某的朋友下车,王某庚打开于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后侧车门,用拳头打了于某某头部一拳,后将于某某从出租车上强行拽下来,王某庚、崔某某及崔某某的朋友三人对于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将于某某鼻子打出血,随后三人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在安达市商贸城小区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指使未成年人范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被害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多次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崔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春生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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