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户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因撤销案件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崔某甲伙同杨某甲(另案)租赁位于鄠邑区**街道**村**巷**号的三间两层民房二楼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和雇佣赵某某、崔某某(均另案)等人看门、放哨,并组织召集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崔某某、王某丁、刘某乙(均另案)等人员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杨某甲、崔某甲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4月16日晚,户县公安局(现为公安鄠邑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现场查获赌资17400元及抽头渔利69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6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七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2.随案赃款6900元,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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