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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闲聊组建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边锋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以收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106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闲聊交易记录。

被告人崔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520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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