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户籍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现住银川市贺兰县**室,无业。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3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至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首府假日酒店二楼开设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捕鱼机”、“锚机”、“牌机”等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8年5月10日18时许,黄某某、马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厅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牌机”游戏机36台、“锚机”游戏机6台、“捕鱼机”游戏机8台。经鉴定,缴获的50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设定倍率、上分、退分、荧屏积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3.辨认笔录;
4.证人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15****。
2.侦查卷宗叁册、散页证据22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