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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陈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合伙成立广东青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注册)开发青蓝出图软件,由崔某某一人编写软件为微信赌博提供计分、抽头等服务,并将软件有偿提供给钱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开设赌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崔某某在青蓝科技有限公司占股百分之三十,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临时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潘某某、汤某某、贺某某、文某某、钱某某、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开发软件为微信赌博群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香香

代理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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