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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崔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成武县**街道**村,现住址在成武县**村**村。因赌博,于2011年5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叁仟元,因为赌博提供场所等条件,于2016年4月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被告人崔某甲在租住的成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家中设立牌场,陆续有人过去赌博。2020年5月5日22时许,在前常桥村内被告人崔某甲家中被告人崔某甲与张**、段**、崔**、孙**、韩**、宋**、赵某某、李**、崔**、宋**、陈光**、张**等人利用骨牌推牌九赌博,崔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为参与赌博的人准备赌资以供支付兑换现金,并抽头渔利被成武县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查获,现场收缴骨牌壹副、赌资共59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崔某甲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检查笔录:成武县公安局检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崔某乙、许**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崔某甲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聚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成武县****区**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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