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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3********,汉族,初中毕业,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北街**胡同**号,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崔某某等人组织董某某、孔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到澳门赌场参与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抽头盈利。经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为董某某、孔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共计110万元港币。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举报信、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记录、借据、民事调解书等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2、证人董某某、孔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邵某某、林某某、付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组织他人赴澳门赌博的犯罪事实;4、辨认笔录;5.光盘2份另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组织他人赌博并为他人提供赌资,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助理检察官:胡亚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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