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开鲁县**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使用手机建立微信名为“**”的群,将“**麻将”链接发至群内,并购买游戏房卡,组织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以抽取房费的方式抽红,共计抽红人民币约21600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房卡购买情况说明、微信流水及光盘、提取笔录、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李佳慧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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