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指定成华区分局管辖。后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因感冒到本市青羊区**路**号**药房**店买药。期间,黄某某告知母亲刘某某自己感冒不舒服要其来接,但其母亲告知会叫神州专车来接她。后黄某某因浑身乏力、身体虚弱趴在药店门口桌前休息。18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接到刘某某通过神州专车APP所下订单,驾驶自己车牌号川A*****的白色马自达汽车前往黄某某所在的药店,欲将黄某某送到本市成华区**街**小区。崔某某到达药店后,发现黄某某因为患病躺在药店内无行动能力,便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让崔某某直接把黄某某送回小区。18时48分许,崔某某在药店工作人员配合下将黄某某背进车内。崔某某在行驶不久后将车停在青羊区**路路边并下车到后排,趁黄某某身体虚弱无法反抗,将手伸进黄某某衣服里,抚摸其胸部、捏其乳头。黄某某意识到有人摸其胸部,待身体稍有恢复后立即微信告知其母亲刘某某,刘某某遂拨打110报警。
2020年8月4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成华区**街**号将崔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之际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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