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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07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小**单元**室,2001年2月2日,犯故意杀人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8年6月5日释放,于2018年6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租用的通化市医药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内非法架设无线电发射装置,向外发射药品的广告宣传。经吉林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指定吉林省广播电视监测台检测后核定,该发射器未经批准私自发射,是黑广播,且覆盖范围超过10公里。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黑广播进行宣传,非法销售金蚧片、壮阳春胶囊、参鹿补虚胶囊三种药品,将以上三种药品通过圆通速递邮寄,以到货付款方式卖到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北省等多个省。非法经营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0618.91元,其中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99114元,扣押崔某某车库中药品价值150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覆盖范围超过10公里,其行为触犯了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黑广播进行宣传,非法销售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0618.91元,其行为触犯了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慧娟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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