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5179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崔某某偿还卢某某借款25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6个月利息,本息共计280000元。2018年2月2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执20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崔某某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三日履行完成(2016)豫1202民初517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相关义务。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崔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并将其妻子郑某某在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6套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至发案拒不用于执行法院判决。
另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取得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卢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移送函、民事调解书、还款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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