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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228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路**组**排**栋**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吴某某共同投资成立南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崔某某系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该公司2018年度未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且已停业。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公司”以货款未回笼为由,拖欠员工王某甲、王某乙等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4000元。2019年5月29日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下达了(湖)人社监令字[2019]第0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2015年6月5日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以张贴送达、电话、短信,登报等方式告知崔某某,但崔某某并未按指令书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直至案发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019年10月21日,崔某某支付了王某甲、王某乙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二人谅解。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南昌市**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94000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崔某某身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永亮

检察官:郭志慧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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