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挪用公款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56********,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北安市**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居民委**组**户,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由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嫩江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在任北安市**局**期间,于2010年11月22日,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存在自己银行卡(卡号436742115********)中的北安市**局小金库公款,购买2笔理财产品,其中:购买“乾元-**”按月开放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50000.00元、“乾元-**”2010第2期开放型资产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317000.00元,共计人民币567000.00元。上述理财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2011年1月17日、2011年1月25日赎回乾元-**2期167297.85元、50161.10元、100368.22元,共计赎回本息317827.17元;2011年3月10日赎回乾元**250000.00元、2117.67元,共计赎回本息252117.67元。2笔理财产品,共获得理财收益2944.84元,被崔某某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本金赎回后继续存在崔某某的银行卡中,用于北安市**局日常走访、饭费等账外支出。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到嫩江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大林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现金2944.84元;

5、本案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