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20年1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周口川汇区**门窗厂已支付其公司的货款93780元、许昌**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公司的货款160842元、定金30000元挪归个人使用,给河南**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3.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 证人左某某、钊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九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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