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即墨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
本案由即墨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8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在任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4月28日,挪用**村集体资金80万元偿还其进行营利活动形成的银行贷款,后全部归还。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贷款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崔某甲、刘某某、崔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华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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