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7年9月4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冷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十次将盗窃的废旧工字钢、U型钢用洒水车带出**煤矿后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冷某某3000元,2019年5月10日早上冷某某盗窃的两根工字钢、三根U型钢卖给崔某某后崔某某未及给冷某某转账,冷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冷某某盗窃后卖给崔某某的工字钢、U型钢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4753元;
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5月9日间,**煤矿职工马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底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将**煤矿的废锚杆、废螺丝、废钢管、废铁槽等物装车偷运至**煤矿矸石山,后联系崔某某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掉,崔某某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共计76695元,马某某等盗窃后卖给崔某某的废旧钢铁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95109.10元;
2019年4月份,李某乙(另案处理)四次将**煤矿的废旧钢铁偷出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乙转账共计181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327元;
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4日,段某某(另案处理)前后五次将在**煤矿矸石山盗窃的废旧钢铁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段某某转账共计2280元。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2869元;
2019年3月份,杨某甲(另案处理)伙同**煤矿工人王某某、杨某乙、武某某、梁某某等人利用上班时间,多次将在**煤矿矸石山运渣车内翻出的废铁管子、废螺丝、废钢丝绳、废锚杆等废旧钢铁及在**煤矿矿区临时存放点存放的废铁管子等偷出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杨某甲转账共计4960元;2019年5月份,杨某甲伙同孟津煤矿工人王某某、杨某乙、武某某、梁某某等人将**煤矿的废旧钢铁偷出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崔某某二次,崔某某通过微信给杨某甲转账共计730元。以上经孟津县物价局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共计7315元。后崔某某将收购的废旧钢铁以1元每斤的价格卖给李某丙(另案处理)从中获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认字【2019】第****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废铁等物品,仍进行收购,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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