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莱州市**镇**村**号。200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200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13日减刑释放。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放火、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1.被告人崔某某因其前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而心生不满。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个汽油瓶及打火机至莱州市**镇**村王某某的母亲程某某家屋后,将点燃的汽油瓶抛向屋后窗玻璃处,燃烧的汽油瓶落在窗外的草地上,将干草点燃,后被程某某及家人及时扑救。
2.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打火机至莱州市**镇**村村委门前,将王某某的男友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鲁******的红色比亚迪G3轿车浇上汽油点燃,然后离开现场,导致轿车及村委部分物品被烧毁,经村民及消防队及时扑救才避免火势进一步蔓延。经鉴定,被烧毁的轿车价值人民币27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崔某某因与前女友王某某分手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及其母亲程某某等采用抢手机、电话轰炸、砸玻璃、扔爆竹等方式进行辱骂、恐吓、损毁财物,严重影响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至莱州市**公司家属楼王某某的租房处,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言语恐吓,并在租房屋外楼道内点燃卫生纸,干扰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同时给单元楼的居民造成恐慌,经民警当场调解,被告人崔某某向王某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2、2019年1月27日下午,在莱州市**公司家属楼王某某的租房处楼下,被告人崔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装在兜内的一部苹果手机、一部0PPO手机抢走。当晚经民警调解,被告人崔某某将手机归还王某某。
3、2019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给王某某及其母亲程某某拨打恐吓电话威胁要加害王某某的子女,严重干扰王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
4、2019年1至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网上购买电话轰炸软件后,先后多次对王某某及其家人、朋友实施电话轰炸、短信轰炸,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5、2019年3月17日凌晨、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先后两次至莱州市**镇**村,用石头将程某某家养猪场的北屋北窗玻璃砸碎多块。3月26日经虎头崖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崔某某向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0元。
6、2019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莱州市**镇**村,将事先购买的爆竹点燃后放到程某某家养猪场北屋后窗处,爆竹爆炸后将后窗的两扇铝合金窗及玻璃炸碎。同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再次将爆竹点燃后抛入程某某家养猪场院内,严重影响程某某及家人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接处警证明、手机截图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感情纠纷,为报复他人两次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告人崔某某采取多种方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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