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新村**栋**号**单元,无业。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0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邱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邱某某,邱某某无力反抗后,被告人崔某某使用打火机将家中两间卧室内的物品点着火,放火后崔某某发现邱某某已经出门,崔某某也遂出门,并锁上房门任由火烧,后群众及119赶来将火扑灭。崔某某家主卧室被严重烧毁,墙体、屋顶脱落,窗户毁坏,并且大火导致楼上**住户主卧室有不同程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其他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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