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大道**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3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因与冉某甲离婚财产纠纷,产生烧毁房屋并自杀的想法。崔某某独自回到万州区**大道**号家中,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点燃卧室衣柜中的衣服,接着点燃客厅沙发上的绒毯, 随后躺在沙发上。大火迅速燃烧,火势波及楼上803、903、902、1002、1103,楼下702、703、303、旁边802等多户人家,造成被害人冉某乙、向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兰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周某某房内、阳台上财物烧毁,胡某某家人惊慌逃离。崔某某呼吸困难,逃出大门便晕倒在楼道上,被物业管理人员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消防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损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355元。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冉某甲、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乙、向某某、兰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3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放火,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财产遭受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