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者。2015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13日因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23时,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路248号“柒号啤酒屋”一起饮酒时,二人发生争执,在“柒号啤酒屋”门外,崔某某用头部撞击金某某的脸部,致金某某面部受伤,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瑞军
检察官助理:邓红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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