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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40分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路**路交叉口东北角“舜和水饺”店门口,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二人与张某某的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崔某某拿起马扎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和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多处瘢痕,总长度为8.9cm,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鼻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右顶部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士军

检察官助理:谢黎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0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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