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宝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许,在本市五道街惠发佳苑小区内,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崔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摔倒,致其膝盖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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