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11月06日22时10分许,在抚松镇丰悦城小区北门,因为走路挡道的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崔某某与刘某某互相殴打,后崔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右上肢钝挫伤致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20年1月16日
附项: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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