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9********,汉族,大专文化,濮阳**医院检验科实习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滑县**乡***村村民崔某某在家中吃饭时,听到一男一女在隔壁**驾校内冲自家叫骂,出门查看后发现骂人的是杜某某(系其堂姨贾某某前夫)与杜某某女友姜某某。因姜某某怀疑其豫EG***8号红色北京牌汽车被砸,系崔某某家人告知贾某某该车停在驾校所致,遂在此吵嚷。后崔某某与杜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殴打杜某某头部、面部,将杜某某左眼打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杜某某伤情照片6张;2.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3.证人姜某某、崔某甲、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20﹞169号鉴定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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