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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街***东侧平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扎赉特旗**街***东侧平房区自己家中,因琐事与邓某某发生口角,邓某某先打了催某某面部一下,后被告人崔某某从电脑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邓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邓某某腹部所受外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邓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水果刀一把,系犯罪嫌疑人崔红玲使用的作案工具。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病情诊断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6.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院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74823****;

2.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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