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扎赉特旗**街***东侧平房区自己家中,因琐事与邓某某发生口角,邓某某先打了催某某面部一下,后被告人崔某某从电脑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将邓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邓某某腹部所受外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邓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水果刀一把,系犯罪嫌疑人崔红玲使用的作案工具。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病情诊断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6.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包国美
(院印)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874823****;
2.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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