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携带一根铁管来到绥化市北林区**乡**村蔡某某家中,持铁管将被害人蔡某某殴打致伤。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系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崔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世宏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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