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怀疑女友王某某和其前男友武某某关系暧昧,三人发生口角。2019年9月7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误以为在长春市龙腾香格里小区9栋凉亭乘凉的段某某为武某某,持刀将其手腕砍伤。2019年9月7日八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持刀在长春市二道区龙腾香格里小区3栋1门702室将被害人武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武某某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吕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武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 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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