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作,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20时许,在本市碑林区**路**酒店**房间内,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崔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刘某某,致被害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司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资料;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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