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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5********,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于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五常市**镇**村**屯北约2公里处的稻田地中,与被害人杨某某(男,56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后崔某某用铁锹把将杨某某胸部怼伤,经五常市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杨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和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崔传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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