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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在周村区龙达小区内因洗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将被害人沈某某打伤。经鉴定,沈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马扎1个、电子档案查询等书证、证人沈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沈某某陈述、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迎

检察官助理:陈 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周村区龙达小区8号楼3单元202室(1362533****)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名单3份

4.物证马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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