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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2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楼**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23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18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楼下,因停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两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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