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上21时许,无极县***村王某某和妻子张某某到**村被告人崔某某家要账,要账时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某某家人得知后前去**村找王某某又与被告人崔某某家人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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