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道池,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90618193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艾坝村大平头三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道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9月6日傍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艾坝村大平头组多名村民排队挑水,因有村民破坏顺序,崔德润将水井门关上准备上锁,崔道池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崔德润,砸掉崔德润三颗牙齿,双方随即相互抓打,被旁人拖开。
崔德润当晚找崔道池复架,并在崔照芬房屋旁找到崔道池,二人遇见后互殴,崔德润将崔道池的头部打伤。崔道池叫喊着打死人回到家中,崔道清、崔道林听见后分别从家里前去看望崔道池,崔道林从崔道池家后面走到崔道池家厨房(敞开式简易偏棚),崔道池拿起菜刀向崔道林头部砍去,崔道林头部受伤后逃离现场。崔道清进屋喊话劝解,崔道池拿起菜刀向崔道清乱砍,导致崔道清左上肢、右下肢等部位多处被砍伤。崔道池治伤月余便外出。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道清因外伤致右膝皮肤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遗留右侧膝关节大部分活动功能丧失、左上肢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重伤二级;崔德润因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2枚牙齿折断脱落、1枚牙齿冠折属轻伤二级;崔道林因外伤致左额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轻微;崔道池因外伤致头、面及双上肢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均属轻微伤。
2019年7月16日,崔道池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批准逮捕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逮捕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崔道银、崔照芬、崔召祥、崔德霞、崔德勇、崔德法、张素容、崔继光、田永祥、张梅英的证言。
3.被害人崔德润、崔道林、崔道清的陈述。
4.被告人崔道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道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道池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9份。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道池崔某甲,男,1969年6月18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906181935522228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艾坝村大平头三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道池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9月6日傍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艾坝村大平头组多名村民排队挑水,因有村民破坏顺序,崔德润崔某乙将水井门关上准备上锁,崔道池崔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崔德润崔某乙,砸掉崔德润崔某乙三颗牙齿,双方随即相互抓打,被旁人拖开。
崔德润崔某乙当晚找崔道池崔某甲复架,并在崔照芬崔某丙房屋旁找到崔道池崔某甲,二人遇见后互殴,崔德润崔某乙将崔道池崔某甲的头部打伤。崔道池崔某甲叫喊着打死人回到家中,崔道清崔某丁、崔道林崔某戊听见后分别从家里前去看望崔道池崔某甲,崔道林崔某戊从崔道池崔某甲家后面走到崔道池崔某甲家厨房(敞开式简易偏棚),崔道池崔某甲拿起菜刀向崔道林崔某戊头部砍去,崔道林崔某戊头部受伤后逃离现场。崔道清崔某丁进屋喊话劝解,崔道池崔某甲拿起菜刀向崔道清崔某丁乱砍,导致崔道清崔某丁左上肢、右下肢等部位多处被砍伤。崔道池崔某甲治伤月余便外出。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道清崔某丁因外伤致右膝皮肤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遗留右侧膝关节大部分活动功能丧失、左上肢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重伤二级;崔德润崔某乙因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2枚牙齿折断脱落、1枚牙齿冠折属轻伤二级;崔道林崔某戊因外伤致左额部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属轻微;崔道池崔某甲因外伤致头、面及双上肢皮肤裂伤疤痕形成均属轻微伤。
2019年7月16日,崔道池崔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批准逮捕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逮捕证、户籍信息等。
2.证人崔道银崔某己、崔照芬崔某丙、崔召祥崔某庚、崔德霞崔某辛、崔德勇崔某壬、崔德法崔某癸、张素容张某甲、崔继光崔某A、田永祥田某某、张梅英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崔德润崔某乙、崔道林崔某戊、崔道清崔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崔道池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道池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道池崔某甲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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