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乡**村*组*家**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随乘坐其妻子乘坐的出租车到达眉县汤峪镇,后崔某某发现赵某甲平时驾驶的陕C2****黑色**轿车停放在**镇**街**快捷酒店门前车位上,崔某某认为妻子到汤峪镇是为了出轨赵某甲,遂驾驶陕C9****白色**轿车前后三次对陕C2****黑色**轿车进行冲撞,期间崔某某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拿出钢管,用钢管将陕C2****黑色**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击打破裂,造成该车左前车门、后车门,前挡风玻璃等多处变形或者破裂。经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35231.15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39569元,且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牌轿车,车牌号:陕C9****、**车钥匙、钢管、匕首;
2.书证: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线索来源、收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红旗轿车购车发票、施救费收据、陕C2****黑色**轿车维修记录、事故材料定损单,红旗轿车行驶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敏卓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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