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眉县**镇**乡**村*组*家**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随乘坐其妻子乘坐的出租车到达眉县汤峪镇,后崔某某发现赵某甲平时驾驶的陕C2****黑色**轿车停放在**镇**街**快捷酒店门前车位上,崔某某认为妻子到汤峪镇是为了出轨赵某甲,遂驾驶陕C9****白色**轿车前后三次对陕C2****黑色**轿车进行冲撞,期间崔某某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拿出钢管,用钢管将陕C2****黑色**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击打破裂,造成该车左前车门、后车门,前挡风玻璃等多处变形或者破裂。经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35231.15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39569元,且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牌轿车,车牌号:陕C9****、**车钥匙、钢管、匕首;

2.书证: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线索来源、收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红旗轿车购车发票、施救费收据、陕C2****黑色**轿车维修记录、事故材料定损单,红旗轿车行驶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敏卓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