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份与伍某某结识交往,并于2019年6月份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份,李某某与伍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伍某某丈夫崔某某发现。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份,以李某某与伍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花了崔某某的钱为由,通过电话向李某某索要5万元作为补偿金,说好其和伍某某不离婚就赔偿3万,离婚就赔偿5万,李某某因为自身有错想补偿伍某某,于是转账了3万元给崔某某,事后崔某某和伍某某没有离婚。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又以李某某花了伍某某的钱,只补偿了3万元还差2万元为由,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道**路口处,驾车截停李某某的车辆,手持一把折叠刀威胁李某某下车“倾数”,后崔某某的同伴阻止其行为并将崔某某的折叠刀拿走,李某某下车后,崔某某和李某某走开单独谈,崔某某和李某某的同伴在10几米远的一旁等待,崔某某使用恐吓、抢走车钥匙的方式向李某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李某某摄于对方威迫加上自身有错心虚,于是用微信转账了6000元人民币给崔某某,并承诺剩余1.4万元在两个月内凑齐交给崔某某,李某某转账6000元给崔某某后,崔某某将车钥匙归还给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报警,同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同月19日崔某某家属退还6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并称其此前转给崔某某的3万元是自愿补偿给崔某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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