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甘肃省永靖县人,身份证号码622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甘N0****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台村出发,行驶至刘家峡镇川北一路县民政局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永靖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人身检查、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焦兴勇
检察官助理:罗发霞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