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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号现租唐山市丰南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丰南城区滨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东道口时,与在此的左转王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崔某甲及乘车人崔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崔某甲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91.11mg/100ml.系醉酒。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崔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4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崔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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