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位于本市**镇**村**组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冰毒。几天后,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又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何某某、夏某某证言;
3、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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