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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5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二组**。2015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永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位于本市**镇**村**组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冰毒。几天后,被告人崔某某在其家中,又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何某某、夏某某证言;

3、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1、被告人崔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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