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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云南省宣威**镇村委会****号附**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社新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新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村**号**室。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林、杨欢、伍瑕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哈喽”处获得“皇家娱乐”网络赌博m6****的代理账号,后通过代理账号授权下级赌客罗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让赌客下载登录皇家娱乐在线手机APP以出钱上分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罗某某等赌客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钱转给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将赌客的钱通过支付宝账户转给皇家赌场的支付宝黄某某账户,皇家赌场为其赌客赌博账号上相应的分,从而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崔某某作为赌博代理,从中收取0.9%的洗码费。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转给皇家赌场提供的黄某某账户人民币共计162700元,其担任赌博代理至今总计收入人民币5000元左右的洗码费。

2.201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崔某某邀约陈某某、肖某某(未参与赌博)等人从昆明到缅甸小勐拉皇家赌场赌博,几人商量同意后,崔某某通过微信与缅甸小勐拉“皇家国际”赌场微信名为“哈喽”的人联系,在对方安排下,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结伙于2019年6月16日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赌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因信用卡到期需要回家还款,其在赌场人员安排下以相同的方式偷越国(边)境回国。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相同的方式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小勐拉。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三人在赌场安排下,结伙从215界桩旁偷越中缅边境回国,被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3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统计单项明细信息,通话清单,通话位置分析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情况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清单,活动轨迹查询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崔某甲、罗某某、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光盘19张,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手机取证报告及案件有关内容截图,卷内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422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讯问光盘19张,卷内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2份。

4.涉案物品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

5.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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