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崔德健,曾用名崔健,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唐山市丰南**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现住**镇**街**委**组**号。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20年5月17日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22日被押解回丰南区公安局,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丰南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德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崔德健在任唐山市丰南一个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先后数次侵占本单位财物。其中:
一、被告人崔德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崔德健自钢坯经营者郭某某处为钢铁公司赊购了价值140余万元钢坯,同时向钢铁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谎称需向郭某某支付钢坯款200万元;并以家中急需用钱、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款不便为由,要求郭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其完成一次个人转款。同日,当郭某某收到钢铁公司自高某某处借入并由高某某直接转入的200万元后,郭某某按崔德健事先要求随即将该200万元转入崔德健使用的尤某某农业银行卡内。后崔德健将该款用于偿还之前因炒期货所产生的欠款, 除2013年10月26日崔德健为钢铁公司向郭某某垫付60万元外,其余140万元至今未还。
二、被告人崔德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1、2013年10月26日,钢铁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安排崔德健自公司支领5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用于为公司购买钢坯。被告人崔德健得到该承兑汇票后,遂产生了占为己有的故意。同年10月28日,崔德健将该承兑汇票在孙某某处贴现48.3万元。当日,崔德健将上述款项提现或购买黄金后携带潜逃。
2、2013年10月28日,钢铁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安排崔德健到唐山一个仓储有限公司将800吨钢坯运回。随即,被告人崔德健便产生了私自卖掉该钢坯,得款后占为己有的故意。同日,崔德健将该钢坯以钢铁公司名义卖给了郭某某,郭某某扣除钢铁公司80余万元欠款后,将剩余140万元按崔德健的要求转入其个人账户。后崔德健将上述款项提现或购买黄金后携带潜逃。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800吨钢坯含税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7.6万元。
综上,被告人崔德健涉嫌挪用本单位资金200万元、职务侵占本单位公款28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崔德健的供述;
2、 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银行交易记录;
4、 扣押清单;
5、 价格鉴定报告;
6、 钢铁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
7、 书证;
8、被告人崔德健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德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德健利用担任钢铁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同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德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玉
检察官助理:王子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德健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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