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6154,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通过视频软件认识被害人孙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与其交往。2019年8月26日,崔某某谎称其姐姐要送给孙某某一条价值一万余元的黄金项链,前提是孙某某要为崔某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后由孙某某出资5000元、崔某某出资58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XR手机,交由崔某某使用。崔某某骗取该手机后,不再与孙某某联系。
2019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自称“梁金东”,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那某某交往,并住到那某某家里。2019年9月14日,崔某某与那某某到营口市站前区**洗浴洗澡,待那某某进入洗浴区后,崔某某找到收银员那某某妹妹被害人李某某,将其华为荣耀8X手机(李某某自述价值人民币700元左右)借走离开现场。崔某某离开后,返回那某某住处,用事先窃取的那某某家门钥匙打开房门,将那某某家中的黄金貔貅手串及12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黄金貔貅手串价值人民币1645元。崔某某窃取手机及貔貅手串后,不再与那某某联系。
2019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自称“崔亮”,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佟某某交往。2019年9月29日,崔某某与佟某某在万达广场逛街时,趁佟某某换衣服期间,将其当天新买的华为Mate30Pro手机及黄金耳钉三只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99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511元。崔某某窃取手机及黄金耳钉后,不再与佟某某联系。
2019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到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二人逐渐熟悉。2019年9月24日,崔某某与魏某某到大石桥市金百合KTV唱歌,其间,崔某某以交换信物为由,谎称自己随身佩戴的玉石项链价值数万元(崔某某到案后自述价值800元)送给魏某某,骗取魏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随后离开。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241元。崔某某骗取黄金项链后,不再与魏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周某某、闫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那某某、佟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崔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陈先志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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