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惠济万达广场开元路对面银水湾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大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950元。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2018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国基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公交站牌处,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JSK牌电动车盗走。
3.201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惠济万达广场6号门门口,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大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
4.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万达广场1号门东南侧非机动车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84元。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金河路北200米路西人行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飞鸽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蒋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丁某某、谷某某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报案材料、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工作笔录等相关书证;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路
2020年3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侦查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